2019年6月26日,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甘肃省定西市政协原副地级干部彭双彦受贿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彭双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彭双彦受贿所得赃款,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双彦于2006年至2016年间,利用其担任定西市渭源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87万元。
会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双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彭双彦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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