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对曾某某名下一商铺进行了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以最高价竞得。案外人卢某庆以该商铺系曾某某已给其抵债为由,强行占有该商铺,与其兄弟卢某龙在该商铺开办公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案外人卢某龙得知该铺面已被尚某某竞得后,遂用手机编发短信,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了人身攻击。
因案外人卢某龙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情节恶劣,严重妨碍民事诉讼。2018年12月,景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案外人卢某龙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当罚款决定书送达卢某龙后,卢某龙才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缴纳了1万元罚款。该商铺于2019年4月18日经景泰县法院依法强制腾退后,顺利交付尚某某。
卢某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承办法官的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诉讼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法院依法对卢某龙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是对他藐视法律权威、无视法纪行为的坚决制裁,也是依法保障法官正当履职、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