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办事要“找人”、要“花钱”。近日,平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他人的这种不正当心理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
2016年3月,被害人李某从其朋友薛某处得知被告人闫某某可以通过关系为他人调动工作,遂在薛某的介绍下与被告人闫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闫某某借机向被害人李某要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并随后于2016年5月,以到白银找人为被害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4000元;2017年5月,被告人闫某某又以找领导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10000元;同年6月18日,被告人闫某某再次以找领导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10000元。后闫某某将所得钱款部分用于家庭开销,部分投资于自己经营的印刷厂。
花钱没办成事的闫某慌了神,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被告人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平川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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