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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伤人赔偿纠纷 法院判决平民愤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1/24 9:25: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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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一定要管理好,所以动物一旦伤人,主人就得“买单”。

2016年12月的一天,原告张某某去探望亲戚,途径被告张某某的家门口时,被告饲养的家犬突然从院子里冲出来,咬伤了原告的右手,并将原告扑倒在地。原告于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次日原告自行出院,转至兰州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

此案经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原告某某在出院医嘱上注明“患者自行出院,建议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且未经主治医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院治疗,主观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意图,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后原告遂将被告诉到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经平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