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任何形式的经济合作都应该在合伙之初签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以文字的形式写入合同,而不应用口头方式达成协议,这样就会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公开审理了一桩口头协议造成的退伙纠纷案。
2014年9月被告马某与原告彭某某协商在合伙开店做餐饮生意,约定二人各投资一半。被告向原告承诺开店后原告不参与经营,每半月向原告进行分红。被告收取了原告投资款6.6万元。2015年1月美食城开业后一个月,被告没有兑现分红承诺,原告找被告要求其分红,被告只口头答应但从未兑现。2015年3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投入的本金,被告答应原告尽快还款,但被告仍未履行承诺。被告承认收取原告6.6万元属实,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部分的合伙资金,且只能分期付款。最后,经法官调停,被告分期返还原告4.5万元。
法官提醒大家:“口头协议”不可靠,签订合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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