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认为小便宜不占白不占,让别人占去了自己反而会吃亏,但事实证明贪小便宜最终会吃大亏。近日,就有人因利用职务便利“占便宜”而最终被依法制裁。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4月以来在白银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车辆融资租赁。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该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公司客户73000元购车款。2016年3月份,李某某被调至榆中另一公司担任业务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又私自收取公司客户27000元购车款。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司退还购车款。
经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购车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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