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执行申请人甘肃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崇海、李孝久、李生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6
被侵占后的道路现场
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新建在公共道路上的小型建筑物,并清除堆放在该道路上的垃圾、石块等杂物。宣判后,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我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2017年3月7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于3月13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清除侵占在道路上的垃圾、石块等杂物。但到期后,
执行完毕后的道路现场
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年3月16日上午,我院抽调20多名干警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非法干扰执行,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措施,将三名被执行人强制带离执行现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清除,疏通了被侵占的道路,使这起发生一年多的排除妨害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此次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震慑了执行“老赖”,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拍手称快,也有力推动了我院“飓风行动”向纵深开展。
通讯员:张海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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