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会宁县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苏某某诈骗案,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谎称自己是中铁二十局三公司中川引洮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能为被害人牛某在项目中承包到工程,先后骗取牛某现金26800元,价值1400元的“中华”牌香烟两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2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开庭结束后,苏某某悔恨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引以为戒,踏踏实实好好过自己的生活。天上不会掉馅饼。我们应当在交友的过程中应当谨慎,不要因贪财而上当受骗。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