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进行了当庭宣判。
原告郭某诉称,2016年5月5日被告张某在我家门前修筑围墙,我阻止施工方施工,要求土地开发商总负责人先解决我的受损房屋裂缝等问题,在阻止施工时,张某等二十多名打手拿棍棒和短钢筋箭头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受伤,我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费3606.92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依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627.6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提出疑问:被告不到庭案件是否能够正常开庭?被告不到庭开庭是否合法?对于原告的疑问,审判员耐心地进行了释明,消除了原告的疑虑,审判员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很多当事人对于缺席审理不太了解,在开庭当天知道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或者一方当事人本人未到庭,但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的情况存有疑问,认为当事人本人未到庭,法庭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他们的诉求无法得到印证,这些情况恰好反应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我们要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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