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会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吴某从2013年7月1日起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7月1日借款本金合计310000元,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双方协商310000元的借款本金于2017年1月14日前还清,期间利息108500元,本息合计418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具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1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月利率为5.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利率明显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故对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释疑与调解下,双方对还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某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自愿约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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