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逐步呈现高发态势,具有形式多样化、新颖化等特点。该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提出了新的挑战,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刻不容缓。为了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特别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有必要对此类犯罪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寻找该类犯罪的特点,对产生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有效措施,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白银区法院以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为基础,对相关案件全面梳理,深入分析,以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对防控此类案件进行探索,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以期对司法机关打击、预防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基本情况
(一)案件审理情况
自2017年至2019年,白银区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34件1789人,其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案件26件91人,分别占19.49%、5.09%。审理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案件中,2017年10件20人,分别占审结刑事案件550件694人的1.8%、2.9%;2018年7件36人,分别占审结刑事案件430件575人的1.63%、6.26%,2019年9件35人,分别占审结刑事案件354件520人的2.54%、9.8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总体情况呈增长态势,犯罪人数增加趋势明显,说明此类案件逐渐向团伙、集团作案发展。
(二)案件特点
1、犯罪类型多样。审结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传销,强奸,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制式服装,诈骗,介绍卖淫,销售假药,盗窃。犯罪类型不但包括侵犯财产,而且还涉及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
2、侵财犯罪占比大。在样本期间内的26件案件中,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17件,占65.4%。被告人通过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相识,以办理网络贷款、大额信用卡、冒充他人QQ好友;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谎称涉嫌犯罪、冒充机场工作人员谎称办理退票款项、利益民间借贷实施套路贷等,取得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诈骗、盗窃被害人钱款。
3、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低龄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无业人员居多,学生占有一定比例。犯罪主体年龄分布在18至54岁之间。其中:20岁以下3人,占3.3%,20岁以上30岁以下57人,占62.6%,30岁以上40岁以下19人,占20.9%,40岁以上50岁以下11人,占12.08%,50岁以上1人,占1.09%。从以上数据看出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30岁以下年龄段。同时,从被告人受教育程度看,其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13人,二者占15.39%,初中文化29人,占31.87%,高中文化及中专文化22人,占24.18%,大专及本科学历26人,占28.57%。综合上述数据,具有初中、高中及中专、小学学历占比71.44%,大专及本科学历占比28.57%,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从被告人职业看,学生6人,占6.59%,在职人员8人(集中在传销案件),占8.79%,无业77人,占84.62%,无业人员成为实施此类犯罪的“主力军”。
4、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智能手机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利用手机上网、支付、购物、聊天不再是难事,持一部智能手机走遍中国成为可能。高科技手段在堵截了一些犯罪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导致此类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与传统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可以将信息传播到不同人群,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被害人群具有不特定性,容易形成系列案,而且被告人不用见面即可按照事先分工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被告人获利、被害人受损数额巨大。样本中网络犯罪侵财类案件,造成被害人损失超6113863元,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挽回损失1683088元,占27.53%。
5、作案隐蔽性强,精心设计作案手段。犯罪分子首先根据获得的公民信息,了解诈骗对象的年龄、身份、职业情况,继而设置迷惑性非常强的骗局,诱骗诈骗对象。如我院办理的雷水才诈骗案,被告人雷水才伙同黄光华等7人经预谋,以虚构的中国生化研究院湖北腾翔实业总公司之名,互相分工配合,结成团伙诈骗他人钱财。尔后,王新国、艾中发组织被告人雷水才等人采用打电话、邮寄虚假宣传资料及产品样品等,要求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杨某某作为该公司产品“奥斯汀纳膜剂”在甘肃省的总经销商,叶克军化名“张宏伟”假扮武威雄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冯殿柱化名“黄星辉”假扮某部队军官先后至白银市白银区向杨某某订购9000支“奥斯汀纳膜剂”,骗得杨某某信任后,冯殿柱向杨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当杨某某打电话要求发货时,假扮销售经理化名“戈世成”的黄光华谎称货源紧张,已从青海代理商处调配,需拿现金到兰州提货;随后梁水平化名“李永健”假扮销售科长和被告人雷水才在兰白高速公路天水路出口附近交货,诈骗杨某某人民币81000元,分赃挥霍。
6、共同犯罪居多,分工明确。审结的26件案件中,共同犯罪15件,占57.69%,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案件5件,占19.23%。被告人加入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分工严格,组织化、集团化程度高,在犯罪团伙内部,有专门负责发送信息的人,还有专门的人为犯罪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诈骗犯罪团伙形成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各个组织之间单线联系。如我院办理的4件28人套路贷诈骗案件,各被告人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肆意认定违约,诈骗被害人财产,各被告人参与到犯罪中都具有明确分工。28名被告人分布在广东深圳、湖北武汉等地。又如我院办理的平正通等4人网络电信诈骗案,平正通利用QQ寻找被害人,其他人员利用办理的银行卡从柜员机上取钱,而且各被告人之间单线联系,取钱的被告人从中获取佣金。
7、犯罪方法翻新快,手段紧随科技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电信诈骗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往往是一些比较传统的诈骗犯罪方法,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报道,社会公众也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然而,在近三年办理的案件中,又出现了一些其他诈骗犯罪方法,主要包括冒充他人QQ好友实施诈骗;利用58同城网发布销售手机及物流快递虚假信息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财产;利用手机聊天软件“陌陌”搜寻被害人,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提供的副卡账户,然后将副卡注销,持主卡用POS机转账的方式诈骗;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假借做生意、给亲戚送礼、结婚收取见面礼等名目实施诈骗。
8、转移资金迅速,被害人损失巨大且难以挽回。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传播信息速度快的特点,一旦诈骗得手后立即安排人员取款,而且取款不受地域限制,诈骗犯罪分子分布各地,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犯罪分子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份,也经常在异地办理手机,利用多部手机、电脑实施诈骗。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转款,利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便捷的服务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转款,被害人报案,但诈骗款项已通过多个银行卡转账,被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如我院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使用十几张甚至几十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被害人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被害人报案后,资金已被犯罪分子转走,损失难以追回。
二、原因分析
(一)就业者就业心理预期过高。审理的利用网络信息犯罪主体具有初中、高中及中专、大专及本科学历占比90%以上,具有健康的身体和一定的文化水平,虽然职业技能欠缺,但有一定的社会劳动能力,由于就业心理预期过高,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劳而获懒惰思想存在,不想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获取收入,逐步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被害人的认知辨别能力弱,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一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甚至从职业学院毕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欠缺等原因,贪图享乐,互相攀比,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不加甄别,轻信犯罪分子的谎言,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
(二)确定犯罪分子困难大。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跨国性、跨地域性,而且犯罪分子常常持续作案,作案人员与被害人并不直接会面,通常双方是通过网络联系,相距遥远,被害人无法知晓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体貌特征,语音也可以通过技术软件进行处理。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伪装自己的身份,虚构国家机关、公共事业、企业等号码,或者冒充被害人熟悉的人进行通信联络,进而实施犯罪,因此,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办法通过掌握案件具体过程和细节,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从而给案件顺利侦破带来困难。
(三)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部门监管缺失,监督不利。电信运营商及有些银行由于缺乏系统的监管措施,导致大量非实名制电话号码流通,来电显示为“未知号码”、“私人号码”大量存在,为网络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误导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甚至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地域,也无法获取关键的破案信息。银行存在核对存汇款审核不严的情况,我院办理的几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往往持有数百张虚假身份银行卡,或者可以从网络上轻而易举的购买到虚假身份信息的信用卡,这些充分说明了银行审查的缺口,以及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的安全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后,通过多层转账,庞大的资金就能被分拆,流通到多个账户,花费时间短,效率高,同时为侦查机关追查赃款流向增加了难度。
(四)案件取证困难大。利用网络犯罪,特别是侵财类犯罪通常分为两个环节,一是拨打电话或者利用网络推送信息的环节;二是取款环节。现实中,嫌疑人明显将这两个环节分解实施,取款人和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的人不一致,导致侦查人员往往抓获的只是取款人员,根据取款人的供述才能核实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成员之间也具有隐蔽性,下级成员不知道上级成员是谁的情况经常存在,因此取款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同伙的身份信息,导致证据之间难以相互印证。此外,犯罪嫌疑人通常得手一笔立即毁弃相关证据、频繁换号、换卡,使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坦白交代,却仍难取得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防控对策
信息网络犯罪猖獗,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刑事打击仅仅是一种事后方式,虽然司法机关在侦破、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尽量挽回被害人损失,但效果不大,特别是为了挽回或减少被害人损失,审判人员不得不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敦促被告人亲友退赔被害人损失。要遏制这类犯罪,提出以下防控对策:
一是严格执行电话实名制。工信部出台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手机、无线上网开户、过户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工信部的两项规定,意味着国家已经推行电话实名制,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作为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谁委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项规定,同时也应当加强用户身份核实,客户在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方可激活并使用客服密码办理业务。以此来切断网络犯罪分子轻易获取犯罪工具的途径,将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监管漏洞实施犯罪的空间压缩至最小。
二是健全网络技术监管体系。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离不开互联网,通常是利用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发布信息、实施犯罪。为了切断电信网络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网络社交软件运营商也应该全面推行实名制注册,不给利用电信和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提供空间。社交软件运营商在实名制注册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存档制度,案件发生后便于公安机关通过备案信息倒查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同时要求网络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网络敏感信息词汇审核过滤的基础上,对多次违规发布信息者的社交帐号予以封锁。从公安部门反馈的信息,为了侦破案件调取犯罪分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明细时间长、手续繁琐,甚至有些网络公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予调取,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为此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为打击犯罪,网络公司应无条件及时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账户明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自我防范意识。金融机构、电信部门、司法机关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针对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等,提出应对技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型媒体等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宣传,从宣传覆盖面上,对社会各阶层的群众实行全方位宣传覆盖,让公众充分了解和认识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警示人民群众善于辨别犯罪伎俩,提升防范网络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会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公众识别诈骗和反诈骗的能力,让社会公众知晓“天上不会掉馅饼”,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犯罪分子实施的办理大额信用卡、商品转手获利、无抵押办理贷款等诈骗伎俩,提高识别真伪信息的能力。
四是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落实法律规章制度,用制度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对于擅自泄露、私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加大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民个人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通讯信息;在浏览网页时,不要轻易打开来源危险的链接。
五是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银行卡办理模式。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可缺少的工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重要载体。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卡管理,改变以办卡数量为考核标准的内部业绩考核模式,建立科学的银行卡办理模式,防止银行卡滥发,禁止发放非实名银行卡。如果金融机构从源头上切断银行卡的滥发,则能使电信诈骗犯罪大幅度减少。同时,银行及其监管机构要进一步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信息,充分利用人脸、指纹、虹膜识别技术确认办卡人身份无误后再行发卡,严防使用虚假、遗失的身份证申办银行卡的行为发生。
四、结束语
信息网络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但并非无药可治,只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严密的防控体系,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电信网络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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