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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借名买车不可取 车户分离隐患多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2/8 17:30: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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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李某与张某某曾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李某因自身征信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便以朋友张某某的名义在甘肃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小型轿车,并以该车辆作抵押办理按揭贷款,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项费用均由李某支付,车辆交由李某管理使用。起初,李某每月将车贷转交给张某某,由其代为偿还,后该车辆在李某使用管理期间被他人开走,李某便以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为由拒绝继续偿还贷款,张某某害怕自己征信受损,便代李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款因张某某无力偿还,汽车服务公司将张某某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已执行完毕,案涉车辆解除抵押。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其代替偿还的所有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设立,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车辆由被告李某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车辆实际所有人应为被告。被告以车辆登记在原告张某某名下归原告所有的意见,与事实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双方达成“借名买车”口头协议系因被告征信不良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故该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某为其垫付的购车款本息以及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隐患多。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可能会产生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售,车钱两空的困境。对于登记车主而言,如果车辆有车贷,那可能出现本案中实际使用人不按约还贷,则其还应当承担对外偿还贷款等责任,车辆违章、出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责,因为不懂拒绝或者碍于情面,而将自己的征信借给他人使用,往往会造成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还容易演变成“出力不讨好”的两难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