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精心组织调解、耐心辩法析理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7日,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与在车行道内停留的原告李某相撞,李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李某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因而成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中,原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赔偿款项均无异议,但对赔偿主体产生分歧,原告认为,赔偿款应当由被告王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被告王某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析法明理,告知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法益。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立专门条款进行规定,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交强险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在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费用支出,因由被告王某自行赔偿。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小小调解,背后书写的是司法为民大文章。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解决纠纷,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化解,真正的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
法官提醒
法律既具有惩戒的作用,也具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在机动车日益普及的今天,机动车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该起案件给我们每一个驾驶人员敲响警钟,一定要做一名守法公民,规范驾驶,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做到不违规驾驶、不无证驾驶,不醉酒驾驶,更不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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