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当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
要及时制止
并及时引导、规劝其向公安机关自首
不要自作聪明或为蝇头小利“帮助”他人
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被告人何某包庇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何某两次收取郑某人民币12000元。为此,何某在县检察院、县法院作虚假陈述,并递交虚假书面材料,致使郑某涉嫌犯罪案件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故意向司法机关做虚假供述,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包庇罪。结合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责令何某退赔郑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本案中,何某在明知郑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使郑某逃避法律追究,提供虚假证言,导致郑某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其行为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最终两人双双获刑。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明知已经实施完毕的违法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终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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