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5日 星期日
  • 关注:
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审判

民事纠纷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

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为例

来源: 作者:刘彩霞 张福山 责任编辑:白银市中院 发布时间:2019/2/21 15:29:20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裁判要点: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方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从侵害行为可能具有的致害程度和严重性、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场合、正当防卫人防卫手段的可选择性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5日凌晨0时许,原告王某某与王德某、李某某、姚某某酒后,乘坐卢某某驾驶的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丁字路口向东行驶至兴泰花园小区路口时,遇到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左转未让行,由于原告乘坐的车辆车速较快,为躲避被告的车辆差点侧翻。原告遂提出要去问问被告是怎么开车的。随后卢某某开车带着原告等人跟至被告位于兴泰花园小区的车库门前,原告下车进入车库后,与被告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原告戳伤,王德某、李某某、姚某某三人依次进入车库,用拳头殴打被告,先后被被告持刀戳伤。李某某被被告划伤左额头后,随手拿起其右手车库墙边立着的一块钢板朝被告身体侧面甩了一下,钢板砸到被告的左腿部,后将钢板扔到地上,跟在王德某、姚某某后面出了车库。卢某某过来手里拿着一个儿童滑板车朝被告甩了几下,朝被告扔过去,被告退进车库把车库门放了下来。卢某某开车带着原告及王德某、李某某、姚某某去景泰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王某某于当日5时被转入兰州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1.左前臂拇、示、中、环、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左前臂桡侧长短伸腕肌腱不全断裂,左前臂骨间动脉及骨间神经断裂,左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2.左肩背部背阔肌部分肌束断裂;3.右前臂示中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右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右前臂桡神经浅支断裂。2016年11月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双前臂锐器伤;其它诊断为血管损伤、神经损伤、肌腱损伤。出院医嘱为:院外2-3天伤口清洁换药;术后12-14天拆线;3周后去石膏托固定,加强患指功能锻炼;定期复查(2周)不适随诊。原告在景泰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8.4元,在兰州手足外科医院花费医疗费22284.43元,以上共计22482.83元。

2017年3月31日,王某某因此事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泰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该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9月4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景检公诉刑不诉〔2017〕3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7年  月  日,原告王某某将被告郭某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4317.33元。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防卫行为并无不当,属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二、法院裁判

景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当防卫是指民事主体为防止自身或他人的民事权益遭受现实的侵害或者威胁,所采取的必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郭某某虽驾驶车辆左转未让行,但未造成原告等人的人身及车辆的损害。原告在凌晨0时酒后与他人一行五人开车跟至被告的车库门前,下车后四人依次进入车库,用拳头殴打被告,明显存在过错。但原告下车进入车库与被告发生争执且相互撕打时,并未携带任何凶器,而被告在防卫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原告戳伤,致使原告在兰州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双前臂锐器伤、血管损伤、神经损伤、肌腱损伤。被告的防卫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依法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此,景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99.05元。

本案判决后,被告以其防卫行为并无不当,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民事主体为防止自身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遭受现实的侵害或者威胁,所采取的必要行为。正当防卫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法领域,其功能在于免除正当防卫人侵权责任。正当防卫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的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都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郭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未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但对其构成要件,鲜有争议。一是须针对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二是须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三是须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四是须是来不及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防卫;五是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六是防卫在必要的限度内。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某某的防上行为针对的是来自第三人原告等人正在发生的侵害,原告等人的侵害行为明显具有不法性。侵害行为发生在凌晨0时,被告被原告一行五人在车库内实施殴打,被告在来不及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本能的自救,其防卫行为也是针对原告一行五人实施的,并未针对他人。因此,被告的防卫行为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前五个构成要件。被告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的限度内,是判断被告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关键。

(三)郭某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与正当防卫的唯一区别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之一,在于防卫行为在必要的限度内。必要的限度,是比例原则在正当防卫中的表现。“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侵害行为可能具有的致害程度和严重性。通常来看,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则防卫行为的自由度即越大。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位阶亦有判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参考意义。如在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场合,防卫行为如造成侵害人人身损害,则往往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二是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场合。正当行为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场合对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限度内亦具有重要意义。手段越恶劣,防卫必要性就越强,场合越紧急,则防卫的自由度就越大。

三是正当防卫人防卫手段的可选择性。即使正当防卫是在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具有瞬时性,但防卫人在不少情况下仍有选择防卫手段的可能性。在具有多种选择可能性的场合,防卫人应采取造成最小损害的防卫手段。否则,即有可能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中,原告等人用拳头殴打被告,手段并不恶劣,“兴师问罪”的动机较为简单,与被告并无深仇大恨,目的就是想教训一下被告,以发泄驾车过程中因被告操作不当造成原告等人心理上的不满。伤害行为虽然发生在深夜狭小的车库内,但原告等人原告在殴打过程中亦未携带和使用凶器。而被告却在防卫过程中直接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原告戳伤,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应有选择其他防卫手段余地,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景泰县法院判决被告的防卫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依法应当承担30%的责任,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