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佣提供劳务,驾驶雇主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事车辆却处于脱保状态。伤者的医疗费、赔偿金等该谁出?日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5年春日某天,李某受雇于村民张某,驾驶张某的三轮汽车,帮忙运输玉米秆。当天午后,李某驾车上路时,因操作不当,不慎与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及摩托车乘员苏某(系朱某之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朱某、苏某夫妇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5万多元。经鉴定,朱某身上两处骨折,治疗后均构成九级伤残。苏某左下肢损伤致膝关节功能障碍,亦构成九级伤残。肇事三轮汽车,被鉴定为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公安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因索赔未果,朱某、苏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二人赔偿经济损失共52万元。
镇原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名下三轮汽车及朱某名下三轮摩托车,均未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也均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经核算,朱某、苏某二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是,朱某、苏某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及如何划分。
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朱某、苏某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应由张某、李某一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三轮汽车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给车辆投保交强险,使得朱某、苏某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张某具有明显过错。
李某事前未能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超载运输货物,违法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付的198700元,由张某与李某按照7:3比例负担为宜。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雇主张某作为三轮汽车车主,明知该车无牌照、存在安全隐患,却将车子交由李某驾驶,客观上放任事故的发生。对此,可酌情减轻李某部分责任。
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赔偿款,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方面义务以及案件事实情况,由张某、李某、朱某按1:6:3比例负担为宜。
综上,镇原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朱某、苏某16万余元,李某赔偿20万余元,朱某、苏某自负7万余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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