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伤认定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成为行政审判领域的突出难题。当事人不服判、不信服,根源往往不在于裁判结果本身,而在于裁判文书未能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核心关切,未能将法律逻辑、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熔铸一炉,形成令人信服的终局性结论。笔者曾审结一起历时六年的工亡认定再审案,各方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回顾该案审理过程,深感写好此类判决书,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足功夫。
1、锚定实质性争议焦点,避免程序空转
工伤认定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其常常交织着“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及自杀、自残等排除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少判决之所以未能服人,是因为说理停留在对法条的形式援引和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简单尊重,未能穿透诉讼请求,触及当事人真正的权利诉求。
本案中,职工王某于2019年4月30日19时许从办公室坠楼身亡。用人单位认为系加班期间意外坠3亡,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先后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之妻韩某提起三次行政诉讼、一次行政复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历时六年,衍生出七八份裁判文书。原审判决虽然多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却始终未能实质性化解争议,陷入了“判了又判,执而不行”的循环诉讼怪圈。
原审判决之所以未能做到服判息诉,恰恰是因为其将审查重点放在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重复决定,以及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这两个相对边缘或难以直接证明的问题上。再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践行穿透式审判方法,通过充分运用职权主义,适时穿透诉讼请求,深入理解案件本身,探知其中的实质争议。”本案中,韩某起诉要求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王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其实质诉求仍然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原告有无请求权,行政机关是否正当、正确、及时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不能专注于对行政机关拒绝决定或不作为的形式性审查。
基于这一方法论自觉,再审判决将争议焦点精准锚定为:王某坠楼死亡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这一焦点,既避开了“工作原因”这一难以直接证明、易陷入主观推断的泥潭,也绕开了“自杀”这一需要专业权威结论认定的复杂问题。它回归到工伤认定最基础、也最可审查的要素——时间,使得说理有了坚实的落脚点。
2、构建阶梯式证据分析,精准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案件的核心难题之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心证的形成。判决书说理不能简单以“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一笔带过,而应层层递进地展示法官审查证据、分配责任、形成判断的完整心路历程。再审判决书采用了清晰的“三步走”分析模型。
第一步,明确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作为申请方,负有证明王某“在加班”的举证责任。判决书追问:“如果王某当时在加班?那么,是他自己自觉加班还是由单位安排他加班?如果是他自己自觉加班,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是单位安排加班,又是谁安排他在什么时间加班从事什么工作?哪些证据能够证明?”这种“追问式”的分析,将抽象的法律责任转化为具体的证明要求。
第二步,逐项审查并定性现有证据。判决书将两份核心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和陈某的庭审陈述——明确定性为“当事人陈述”或“推断结论”,而非客观证据。指出:“该报告的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内容一致,仍然属于证据类别中的‘当事人陈述’。”“认为王某当日晚上来单位加班,系用人单位和陈某推断的结论。”这一认定,彻底暴露了申请人证据链条的断裂。
第三步,明确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佐证,且韩某也未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证据规则,得出“不能认定王某坠楼死亡时属于工作时间”的法律结论。判决书明确写道:“韩某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王某事发当晚在加班。”“因此,不能认定王某坠楼死亡时属于工作时间。”
这套“阶梯式”分析,将举证责任、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三者有机统一,逻辑链条严密,结论无可辩驳。它向当事人清晰展示了“为什么你说的事实法律上不认”,从而消除了基于朴素情感而产生的“法官偏袒对方”的误解。
3、程序审查与实体回应深度融合,彰显司法权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多次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原审判决虽然指出了这一问题,却未能有效解决。再审判决书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做到了“分而治之,融会贯通”。
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严格区分。准确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增加了新的事实(如具体行动轨迹、窗台脚印等),不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从而纠正了原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这一定性,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客观评价,避免了因情绪化地否定行政机关而导致的裁判偏颇。
另一方面,在价值导向上严肃批评。判决书用专门段落,以毫不含糊的措辞批评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数份生效判决”“公然挑衅司法权威”的错误行为,明确指出“执法者不能带头尊法守法,危害尤烈”。同时,也批评了原审法院“一味地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没有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极态度。再审判决书特别强调:“本案再审结果虽然撤销原审生效判决,但并不等于支持认可白银市人社局抗拒执行生效判决的错误做法。对此,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应当效仿!”
这种“既依法纠错,又严正批评”的写法,产生了双重效果: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虽然最终胜诉,却当庭受到训诫,使其不敢再漠视司法权威;对死者家属而言,判决虽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却充分认可了她多年来维权过程中遭遇的程序不公,并在情感上给予理解。这极大缓解了“败诉”带来的情感冲击,为服判息诉创造了心理条件。
4、在刚性裁判中注入人文关怀,实现法理情交融
行政判决书,尤其是工伤案件判决书,面对的是鲜活生命的逝去和家庭的破碎。纯粹冷冰冰的法律逻辑推演,即便再正确,也难以让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从情感上接受。本案判决书在说理上的一个亮点,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展现了充分的司法同理心。
判决书结尾部分写道:“王某的离世,使其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固然令人同情,但情感代替不了法律。打官司是门技术活儿,证据不充分,再多的诉说都无济于事。……希望韩某一家能够理性对待再审判决结果,早日走出情感的困境,开始新的生活。”
这段话,首先完成了“释法”——情感不能逾越法律;其次做到了“明理”——用朴素的语言向非专业人士解释了诉讼的本质(证据裁判);最后表达了“关怀”——不是高高在上的宣判,而是长者般的劝慰与祝福。它明确区分了“法律上的败诉”与“道义上的同情”,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认真倾听并理解其痛苦之后,才不得不依法作出裁判。这种“有温度的说理”,是化解“案结事不了”、预防缠诉闹访的关键一着。
通过本案的审理,笔者深切体会到,写好一份工伤认定判决书,促使其成为服判息诉的终点,法官需要扮演好四种角色:事实的“勘探者”,穿透迷雾找到关键事实;证据的“工程师”,精准构建举证与认证的逻辑阶梯;法律的“守护者”,在程序与实体、监督与尊让之间找到平衡;人心的“抚慰者”,在刚性裁判中注入人文关怀。一份透彻说理的判决书,其力量不在于辞藻的华丽,而在于逻辑的无懈可击、对当事人关切的精准回应,以及对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当判决书能够像本案一样,最终实现各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时,我们书写的就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一份面向社会的、关于法治精神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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