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法院:未成年人骑行撞人,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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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未成年人骑行撞人,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靖远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1/14 10:25:19 阅读次数:488

近年来,学生骑车撞人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放学交通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孩子受伤,家长心疼,花钱费时,影响课业...那么,事故发生后责任谁来承担呢?1月3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而导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中午放学,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由于着急回家吃饭,且对自己的车技很自信,所以自行车速度较快。在行至某小区门口时,自行车左侧与韦某发生刮撞,致使韦某左眼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韦某先后在当地医院和省某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月11日,县某职能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无责任。王某的亲属对此事故认定书不服,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1月30日,市某职能部门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韦某及其家属多次找王某家属解决赔偿问题,但王某家属不予配合,韦某及其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王某骑行自行车致原告韦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其应对原告韦某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但因王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韦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骑自行车时,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速度过快,或制动失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青少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不骑飞车,礼让行人。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好未成年人,谨防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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