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法院:一份被“劝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靖远县法院:一份被“劝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靖远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12/25 11:25:43 阅读次数:2552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个别被告试图利用管辖权异议形式审查的规则来拖延诉讼。近日,靖远县法院在审理甘肃某公司诉青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不断地释法明理和说劝,当事人心悦口服的撤回了不当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青岛某公司在甘肃靖远工程施工中,采购了甘肃某公司的消防设备,未按约付款。甘肃某公司提起诉讼后,靖远县法院依法向青岛某公司网上送达了应诉材料。青岛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由其公司住所地的青岛某法院管辖。

 承办团队在确认青岛某公司对实体纠纷无异议后告知,第一,其提交的材料和提出的管辖移送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无论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裁判思路,裁判尺度,裁判结果是统一的。第三,管辖权异议,不仅不能解决实体争议,还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第四,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对审判效率,司法资源、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

 在法院的释法明理下,青岛某公司法人明确表示撤回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并称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申请法院从中调解,分期给付。最终在审判团队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网上签署调解协议。至此案件顺利审理完毕。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