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在靖远县法院的积极调解与公正审理下,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促使原告撤回起诉,一起“民告官”案件得到实质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某公司被某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某公司对此处罚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其经营的洗煤场是在建设用地上建设,某行政机关对该建设用地并没有做出不允许建设的禁止性规划,因此对某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证据不足,遂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后,靖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迅速组织专业法官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与深入研究,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对处罚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与举证;另一方面,认真倾听原告的诉求与意见,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案件虽事实较为清晰,但在处罚幅度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考量空间,且双方在沟通协调方面存在误解与障碍。基于此,法官积极发挥司法调解职能,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进行多次坦诚的交流与协商。向行政机关阐明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亦应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确保处罚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具合理性与人文关怀;同时,向原告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的执法初衷与依据,引导其理性看待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与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原告的具体情况后,主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表示理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案的顺利结案,为今后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和解,能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有机结合,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避免因误解或程序瑕疵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处罚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与调解工作。
今后,靖远县法院将持续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与司法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