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靖远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申请追偿其为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王某不解,难道自己替别人还了钱,无法追偿了吗?其中缘由,让我们一探究竟。
2016年,王某为魏某在某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魏某未偿还,某银行遂将借款人魏某、共同还款人周某及担保人王某诉至靖远县法院。后在靖远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魏某、周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保证人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调解书生效后,经靖远县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王某代魏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案件执行完毕。现王某诉至靖远县法院,请求判令魏某偿还其代为偿还的款项。
靖远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该案中,法院先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为魏某向某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银行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魏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因此代偿部分借款本息,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王某可以直接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魏某、周某某,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该追偿权无需另行诉讼。现王某就代偿的款项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本案中,靖远县法院在调解书主文中已经明确王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魏某追偿。该追偿权是经生效调解书确认且具有明确执行内容的。因此,王某可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无须另行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律赋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的行使分为不同情况:一、调解书或判决书主文已经明确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无须另行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二、调解书或判决书主文未明确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法官建议,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应在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表述,以保证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