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腾房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同时更是人民群众在执行中“急难愁盼”问题的突出体现。9月3日上午,在检察机关现场监督和周边群众共同见证下,靖远县法院强制腾退了被执行人李某位于靖远县某驾校西院内及房屋内的物品,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某与李某于2021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位于靖远县某驾校西院内的场地和房屋租赁给李某使用,合同约定租期2年,年租金3万元。但租赁期满李某既不续签合同,也不主动腾退场地,刘某遂诉至靖远县法院。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退并返还其租赁的刘某位于靖远县某驾校西院内的场地和房屋,同时支付2023年3月1日至返还之日的场地占用费。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刚刑满释放,在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后,给予李某一段时间,让其主动腾退。但李某仍推诿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遂发布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按照期限腾退,被执行人李某却置若罔闻。
9月3日上午,执行干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按照执行预案,进行强制腾退。被执行人李某在强制执行威慑下,主动提议自己放置于执行场所内的物品过于琐碎,腾退所花费的时间和代价较大,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协商用自己的物品抵偿所欠占用费。执行法官综合考量,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经过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愿意腾退并返还该涉案场所,申请人接收被执行人放置于执行场所内的办公用具,并给予被执行人1000元的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执行工作中,靖远县法院不仅依法审慎采用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同时兼顾人文关怀,以“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在善意文明执行和强制执行之间寻求平衡,让严厉的执行不缺温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