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景泰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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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景泰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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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8/19 10:21:55 阅读次数:5461

2023年度

景泰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景泰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景泰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于2018年12月重新批复,现有内设机构9个,包括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庭(局)、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及原保留的派出机构上沙沃人民法庭和喜泉人民法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

(三)直属事业单位

无。

第二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2023年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1。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表七无数据。

本部门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表八无数据。

第三部分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支总计均为3320.83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91.64万元,增长13.3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省财政厅向我院拨付了“两庭建设”资金 、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人民法庭维修经费等项目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合计3309.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23.21万元,占88.34%;其他收入385.93万元,占11.6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支出合计3320.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08.14万元,占63.49%;项目支出1212.38万元,占36.5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2934.90万元。与年相比,各增加208.71万元,增长7.66%。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省财政厅向我院拨付了“两庭建设”资金 、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人民法庭维修经费等项目资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34.5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20.09万元,增长8.1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省财政厅向我院拨付了“两庭建设”资金 、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人民法庭维修经费等项目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34.5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572.82万元,占87.6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5.40万元,占4.61%;卫生健康支出95.29万元,占3.25%;住房保障支出131.08万元,占4.4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13.39万元,支出决算为2934.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58%。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851.62万元,支出决算为2572.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8.9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下半年省财政厅向我院拨付了“两庭建设”资金 、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人民法庭维修经费等项目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5.40万元,支出决算为135.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5.29万元,支出决算为95.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1.08万元,支出决算为131.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22.2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12.2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83.23万元,增长5.82%,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209.9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8万元,增长3.35%,主要原因是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全年预算数为67.29万元,支出决算为67.27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的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5万元,下降10.03%,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新购2辆执法执勤用车,2023年我院新购1辆执法执勤用车

 (二)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全年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64.00万元,支出决算为63.98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的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21万元,下降12.58%,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新购2辆执法执勤用车,2023年我院新购1辆执法执勤用车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全年预算数为25.00万元,支出决算为24.98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的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38万元,下降29.36%,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新购2辆执法执勤用车,2023年我院新购1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数为39.00万元,支出决算为39.00万元,决算数等于预算数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17万元,增长3.1%,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新购执法执勤用车,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随之增加。

3. 公务接待费年预算数为3.29万元,支出决算为3.29万元,决算数等于预算数,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71万元,增长108.23%,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公务接待费逐渐增加。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3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10辆;国内公务接待53批次356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9.93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运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8万元,增长3.35%,主要原因是审判执行外出次数增加,相应的差旅费增加,及新建审判大楼建成,相应的电费增加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等于上年决算数,本年度培训费支出2.8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64万元,增长29.63%,主要原因是培训人数、次数增加。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782.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0.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1.6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82.4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85.6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7.63%。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2台(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决算公开表格中金额数值应当保留两位小数,公开数据为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个别数据合计项与分项之和存在小数点后差额,特此说明。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 ,二级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6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从评价情况来看,景泰县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分析,精准评价,确保绩效评价客观公正。工作启动后,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22〕7号)等文件的要求,联合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完成此次自评工作。自评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划、部门职责等为依据,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2023年度,我院年初预算为2201.7万元,经调整,全年预算资金3320.83万元;根据年末部门支出决算,我院实际支出数为3320.52万元,部门整体支出预算执行率为99.99%。2023年度我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最终得分为95.22.分,自评结果为“优”。

二、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在2023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业务费、法庭运维费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3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业务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8.8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85万元,执行数为284.71万元,完成预算的99.9%。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我院本年度合理使用业务费资金,保障了执行、各类民商事、刑事等各项案件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完成,案件执结率、结案率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达94.07%,结案率达100.00%。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当庭裁判率、民事案件调撤率因年度指标值设置不合理,指标值设置偏底。下一步改进措施:下年度我院将加强预算绩效知识学习,合理设置年度指标值。

2.“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6万元,执行数为1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我院加强法庭运维费资金的使用,有效保障了上沙沃人民法庭和喜泉人民法庭2个人民法庭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完成了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后勤服务能力大大提升,确保了2023年度我院机关审判场地的安全以及法庭工作的正常运行。

3.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10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320万元,全年执行数为319.98万元,执行率为99.99%。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满分10分,得分10分,自评结果为“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我院2023年度有效发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起更为完善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计划完成了公务车辆、融合法庭、保密柜、运动相机、空调、净水机等设备的采购工作,为案件审判及法院各项事业运转提供有力保障;完成了各种案件的受理与审判工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经济秩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三、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自评结果的应用是部门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部门要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政策文件规定,我院绩效自评结果将编入2023年度决算中,随同2023年度部门决算同步公开。我院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023年度景泰县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以及使用专用结余安排支出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至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附件1: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x

附件2:2023年度景泰县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pdf

附件3:2023年度景泰县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pdf

 

                   景泰县人民法院  

                   2024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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