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会宁县法院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28日,被告王某、唐某(系夫妻关系)向原告某银行处申请中长期贷款80000.00元。被告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8.1%,逾期年利率为10.53%,合同中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如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也不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与被告取得联系,在得知被告王某、唐某两人年龄较大、在家照看孙子无法到法院处理案件的困难后,承办法官随即决定前往被告王某、唐某家中处理该案件。2024年4月29日下午,天公不作美,考虑到被告王某、唐某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冒着大雪来到被告王某、唐某家中,在征得原、被告的同意后组织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调解。在看完相关诉讼材料后,被告王某、唐某、高某均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原、被告的意见,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一方面,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三人沟通,反复讲明利害关系,耐心解读金融借款法律法规,但被告实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希望可以分期偿还。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劝导原告能够理解三被告的处境,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