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民事纠纷执行的案件中,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婚约彩礼、抚养费等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的执行,让每位执行法官感到棘手,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大、隔阂深,需要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明。近日,会宁县法院执行局高效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
李某诉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段某向李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29000元,每月1日给付1000元,直至抚养费全部付清。判决生效后,段某前期一直如约履行给付义务,后因与李某之间矛盾加深,再未给付孩子抚养费,遂李某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及时联系段某,段某表示其并不是不愿意给付孩子抚养费,因为李某后期要求将抚养费转至他人银行账户,段某由此生疑,担心李某不承认自己给付抚养费的事实,就再没有向李某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便与李某进行沟通,告知李某抚养费是用于孩子成长过程中开支所需,不能挪作他用,并让李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要随意变更银行账户,李某听后应诺。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李某每年通过法院执行才能拿到孩子的抚养费,无疑增加了胜诉当事人的诉累,也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人的健康成长,于是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多次与段某电话沟通,将法理情与执行办案有机融合,最终,段某将拖欠的抚养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诺对于剩余的抚养费,她会想办法一次性全部付清。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让民生案件执行突显司法温度。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义务,法律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能够让其顺利成长。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慎重对待婚姻和新生命,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