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案情简介
2022年原告与被告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剩余300000元房款截止起诉之日未付清。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被告推拖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法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届满后,被告曾积极支付部分借款,但由于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拒收该笔款项。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原告愿意接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