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法院:二心不同难归一意 解怨释结一别两宽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会宁县法院:二心不同难归一意 解怨释结一别两宽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7/10 10:51:01 阅读次数:2492

近日,会宁县法院河畔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一对夫妻感情破裂,在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和好无果后,双方好聚好散。

图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耐心地与原、被告沟通,做思想工作,多次调解二人为了孩子能够和好,但双方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最终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图片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