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法院:邻里之间应和睦 动手伤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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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邻里之间应和睦 动手伤人不利己

会宁县法院新堡子法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6/28 16:22:26 阅读次数:1696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各方“抬头不见低头见”,遇事应事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加强沟通,不要人为地激化矛盾,更不要动手伤人。近日,会宁县法院新堡子法庭处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同社居民,2021年因被告与原告丈夫发生口角,在被告走到原告家巷口前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胸部损伤。受伤后原告昏厥,被郭城驿卫生院救护车先后送至会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和会宁县人民医院救治,会宁县公安局郭城驿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被告拒不承担医疗费用,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名誉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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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存在过错,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当地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去找原告丈夫道歉途中,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在快到达原告家的巷道时被原告拦在公路边,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撕扯在一起,被告用拳头将原告殴打致伤,对此纠纷的发生,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因被告侵权导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要学会掌控自己的情绪,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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