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会宁县法院: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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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会宁县法院: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您知道多少?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2/17 17:09:29 阅读次数:2657

近日,会宁县法院新堡子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俞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婚后生活家庭矛盾严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也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一直住在娘家,而被告在外租房,双方一直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任何和好可能,俞某提起诉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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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的,并非在法院办理离婚。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

诉讼离婚条件

1.诉讼离婚的前提条件:双方婚姻合法有效(相对于无效婚姻、可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并经国家登记,领取结婚证。

2.须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提起,其他第三人不得代为提起(特殊情形外)。

3.提出诉讼离婚的一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未能就离婚事项达成合意。

诉讼离婚的限制

1.男方限制: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军人配偶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4.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不仅可以诉讼离后,同时可以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关系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的共同的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进行分割;

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对外,夫妻共同债务仍需由原夫妻双方进行清偿。对内,可进行约定,该债务是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承担。

4.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未直接抚养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及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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