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景泰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景泰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于2018年12月重新批复,现有内设机构10个,包括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财务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庭(局)、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及原保留的派出机构上沙沃人民法庭和喜泉人民法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2213.3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191.54万元,增长9.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及项目经费增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01.7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1.69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2213.3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比2022年预算增加179.85万元,增长8.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及项目经费增加。当年财政拨款(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1839.9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5.40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95.29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31.0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1.70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1721.7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07.85万元,增长6.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480.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72.00万元,增长17.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庭审理及办案执行等业务需求,需增加法院业务费等项目金额。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全省法院业务费。
其他项目2个,主要是法庭运维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3.29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4.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25.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1.00万元,下降14.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上年购置2辆车,本年预计购置1辆。
4.培训费2.80万元,与上年持平。
5.会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67.29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1.00万元。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295.2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66.88万元。增长29.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庭审理及办案执行等业务需求,需增加相应的支出。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89.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6.1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6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4070.69万元。其中:办公用房1260平方米,价值172.16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9辆,价值234.50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1016.51万元。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286.16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我院将非税收入上缴省法院,未列入预算。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我院计划选取“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为重点项目公开项目信息。本年度计划将249万元项目资金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开展采购业务装备等包括基本保障、档案室密集柜购置等,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确保法院全年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顺利进行。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是景泰县人民法院经常性项目,由财政厅批复予以立项,每年均根据要求设立实施。2023年度,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景泰县人民法院的装备购置及审判业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2023年本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2年我院计划对业务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庭运维费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评估业务费是否保障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正常运转;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否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开展,办案差旅费、办案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安全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法庭运维费是否保障基层法庭审判执行业务。预期达到的效果是保障好我院审判执行业务的正常运转,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3个,主要是法庭运维费、全省法院业务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涉及财政支出480.0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18个,涉及财政支出48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景泰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9、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4、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7、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2、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3、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6、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租赁费(款):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5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5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5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60、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1、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款):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62、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3、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4、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5、资本性支出(类)公务用车购置(款):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景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6日
附件:1.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2.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2景泰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及项目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