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是适格当事人。近日,会宁县法院立案庭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过程中,查明原告不是事故车辆所有人,其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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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原告郑某驾驶轿车发生追尾碰撞,无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郑某无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某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其驾驶的车辆系该驾校车辆。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赔偿款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驾驶的轿车登记车主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告为该学校教练,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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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