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管办审理一起提前要求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9日,张某经过李某介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借款150000元,当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2022年8月23日,张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借款本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张某与王某、李某在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9月9日,双方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未届满,且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和李某存在不予偿还或无力归还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否则,不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还会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规定,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在履行届满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