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数字应用范围的扩大,平台经济及其从业者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更加快捷的就业信息发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劳动力市场,人与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加,随之而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加,大量赔偿纠纷因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如何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进行归责划分,成为司法实践的困境。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常伴有承揽关系的基础事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劳务关系为法律基础,而承揽关系是一种合同,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亦有不同。
在雇员受损害赔偿责任过程中,雇员与雇主存在过错程度认定问题,应综合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是否多年从事相关劳务,是否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劳务活动本身是否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劳务活动是否对劳动者有专业要求,以及是否尽到一般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对雇主而言,要看其在接受劳务成果中是否享有利益及利益的大小,是否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或者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
总之,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综合分析认定,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因为接受劳务方多系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盈利性,对于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等往往反不及提供劳务者,且其风险负担能力有限,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因此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既要注重保护雇员的切身利益,也不应无故加重雇主的赔偿责任,要合理的分配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