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彩礼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我国很多地方都有男女结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的传统,认为是对女方的尊重,也是自身经济实力的体现。会宁县法院甘沟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被告通过快手平台相识并相恋。2021年11月14日,原告及其家人前往被告家行礼,给付彩礼款。2021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依照乡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2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及购买的首饰、衣物等款项,遭拒后,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两个月,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婚约财产应当退还,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部分彩礼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说上述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情形各种各样,如何裁判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