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法律秩序和生效法律文书权威。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管办裁定驳回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王某承包了位于甘肃省某市某小区部分建设工程。2019年3月,王某与李某协商将剩余工程转让给李某,李某支付转让费。后因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理由均相同,涉案诉争款项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判决,且已生效。法院审查认为,在前诉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王某再次提出相同诉请,构成重复起诉,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