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法院审管办:提供劳务需谨慎 安全意识不可无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会宁法院审管办:提供劳务需谨慎 安全意识不可无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5/10 17:13:14 阅读次数:1651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近日,会宁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甘肃某公司、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11月,甘肃某公司将某小区部分工程分包与马某,马某雇佣郑某在该工地提供劳务。2021年12月25日,郑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同时施工的工人不慎从高空跌落时抓住郑某双腿,导致郑某跌落受伤,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马某垫付郑某住院医疗费17726.56元,但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陈述,结合案情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郑某不再主张进行伤残鉴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图片

法官说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