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不胜防!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诈骗案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房”不胜防!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诈骗案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4/24 9:56:23 阅读次数:1798

你想买房,我有人能买到“内部房”、“特价房”,你有需求,我能供给,看似及时雨,实则两行泪。

2022年4月19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诈骗罪一案。

2012年至2019年,张某谎称其有办法买到廉租房、能够拿到异地搬迁房以及承包青海工程项目为由,先后骗取李某忠 135000元、李某勘58600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量刑,合议庭将结合庭审及在案证据评议后决定,本案择期宣判。

国家的扶贫、移民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廉租房、公租房、移民安置房屋,国家给予补助,是为了让较为困难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共享改革的红利。享受国家补助的贫困群众要心存感恩之心,感谢党和国家,勿存杂念,更不能贪心,否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带来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依法享受国家政策,不要误入歧途,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如果自己及亲友有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宽大处理,共同为国家的扶贫移民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