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释法说理促调解,当庭支付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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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释法说理促调解,当庭支付效率高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4/8 18:35:43 阅读次数:1178

近日,会宁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庭前调解审结一起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马某与杨某父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后,杨某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同年10月,马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一年后向马某支付50000元工程质保金。约定的支付期间届满后,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予支付,故马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其50000元工程质保金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后,杨某称涉诉合同签订的主体不一致,拒不支付。承办法官围绕双方诉争焦点,充分运用“情、理、法”开展调解工作,耐心释疑。最终,二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杨某向马某支付工程质保金3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马某放弃,不再主张。杨某当庭予以支付,二人尽释前嫌,表示以后会继续合作。

     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案结事不了一直是诉讼当事人普遍担忧的问题。会宁法院坚持案结事了,力促当事人当场兑现,在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助力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了矛盾,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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