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会宁法院执行局在做好防疫阻击战工作的同时,利用“线上”微信执结一起执行案件。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某在高某处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后,高某迟迟不向周某支付工程款。周某提起诉讼,法院调解结案,但高某仍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3月24日,案件承办人员利用微信与双方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当日,高某向周某支付工程款1300元,剩余部分款项,高某分次支付,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执结。
法官说法
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应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会加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明确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因此,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也只有在担保人向法院承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