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点
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简要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孙某
2018年4月,杨某与孙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杨某将其拆迁置换的房屋一套转让给孙某,约定房屋总价款426990元,首付款为14199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剩余房款285000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待银行贷款办结之后付清。孙某按约定支付全部首付款,杨某也将房屋交付孙某。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该房屋一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故剩余房款也未支付。双方发生纠纷,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协议对剩余房款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在转让房屋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孙某已支付141990元首付款的情况下,也无法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故孙某可以随时履行,杨某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为请求孙某履行债务,但杨某应给孙某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杨某剩余房款285000元,驳回了杨某的逾期付款损失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涉协议因履行期限不明确,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为请求履行之时,但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并非孙某原因所致,且杨某应当给孙某必要的付款期限,故法院驳回杨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类似案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一般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否则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