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评查工作,提高审判质量,要求按月通报问题案件,季度通报复犯案件和承办人,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为一名案件评查人员,对近几年来的评查工作作一总结,提出看法和建议是职责所在。诚然,拙见难免有误,共研促进审判方是目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裁判文书格式规范化问题。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明确规定,但是,评查中发现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虽然大部分裁判文书基本架构符合格式要求,但仍有部分结构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认识到裁判文书格式统一化是硬性要求,其规范化是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第二,裁判文书格式中的固定用语不要改动,空白处由法官发挥聪明才智,展现法的思维、法的逻辑、法的语言和法的情理;第三,适用裁判文书格式应该对格式附则说明进行阅读,知道该格式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达到准确适用。如,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判决书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无争议,和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三种形式;第四,研究和掌握格式设计逻辑,对提高案件审判技巧具有实践意义。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问题。评查中发现,我院审理报告绝大部分是由裁判文书复制而来,甚至出现审理报告比裁判文书还简单的情况,造成在实践中审理报告可无的认识。笔者以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认识,是对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审理报告对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审理报告在先,裁判文书形成在后,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不要本末倒置;审理报告是对案件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全面剖析过程的反映,而将这个工作成果以裁判文书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而面对社会时,就会存在内容上的取舍问题。不同的案件虽然在内容取舍的程度上不同,但显然二者不是等同概念,这也是审理报告与审委会案件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共同订入副卷的原因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凡是审理报告制作质量高的法官,必定他的综合法律素质高,裁判文书质量亦高,结案速度亦快。审理报告的制作会延缓结案速度的看法在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其转化为裁判文书在10分钟内即可完成。。
三、事实认定适用证据的基本思路问题。笔者在评查中发现凡是事实认定错误,均表现为证据适用的思路不清,结果表现为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发生失误。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裁判文书仅以男方在公园看见女方与另一男性在一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就出现了女方婚外情的表述认定,结果引起女方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再如,被告辩称借款系在赌博现场所借并用于赌博,系非法借款,原告诉求应予驳回。但裁判文书和开庭笔录均未对借款地点和用途这一关键点作出回应,仅凭借款书据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导致被告不服判决。出现上述问题,是法官适用证据缺乏思路,思维僵化所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常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法官的审查重点应放在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上。若经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就可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有其他证据佐证更好更牢靠;间接证据则必须形成链条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即佐证、印证或补强;第二种是将证据分为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在某类或某些案件中,法官不难发现具有唯一或排他的“真实存在”,然后用“真实存在”去串联全案证据并进行证明力的评判,从而作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上列借款案,双方当事人陈述为直接证据,借条为间接证据。双方陈述就借款地点和用途(借款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而被告却说出借款地点和用途,并称某某等人在场,因此法官应对双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从而确定借款的性质。该问题的产生是对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的理解适用发生错误,进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导致错误。
四、裁判文书的表述问题。评查中发现,有相当比列的裁判文书表述繁简失当,似乎有写的越多越好的认识,他人阅读起来犹如穿云过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列举表述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格式的规定明确了“概述”的问题,因此,法官用“法语”高度精炼概述证据内容中的法律要件事实即可,不要对言辞证据进行大幅度的抄写,自行造成裁判文书的臃肿;二是“本院认为”部分应从法律适用的要件上阐述理由,无关要件不要书写。比较突出的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对判决“准予离婚”理由中夫妻日常矛盾的阐述过于细腻繁琐。可否这样表述引以参考:“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某、王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调解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三是有的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无法履行,如一方探视孩子须经另一方同意;还有给款事项中的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性付清中的“一次性”,笔者认为“一次性”的表述既不现实,还可能会给法院的执行额外增加负担,特别是有数个偿还节点的“一次性”。而表述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为妥;四是个别案件在阐述理由时整段落进行抄袭,却不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造成裁判文书高深莫测。
五、案件事实推定问题。部分案件适用推定思维混乱,主观色彩较浓,上诉率较高,反映了对适用推定的条件缺乏认识。笔者以为,推定出的事实,只是具备较高的盖然性,而非一定是客观真实。因此,适用推定的条件即基础事实一定是已经被证明的事实,方可进行推定。评查中发现推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主要是基础事实不牢靠。笔者查阅相关资料,适用推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亦应注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至少在118条以上,有实体性事实推定、程序性事实推定和主观过错责任推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也就是说在实务中遇到适用上述条款的案件就会存在推定问题。
六、法律适用错误问题。评查中发现的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集中在民事诉讼中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举证不足驳回诉求的适用问题,笔者以为要慎用,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适用为妥:1、法官释明举证责任,而原告因客观原因仍举证不足,法官行使职权仍不能核实的;2、客观上出现特殊情形,无法确定行为人或行为来源的;第二、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是法官的“主观臆断”,与民事诉讼公开公正的理念背道而驰。原告之所以起诉被告,在于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承担实体性的法律义务,因此,只有经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才能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理所应当适用判决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诉求;第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不能以裁定驳回起诉进行处理。原告补充材料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又拒绝缴纳公告送达费用和其它费用,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上述三个问题的发生虽不排除有结案率要求的促发因素,但根源在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这一基本原则的理解适用深度不够。一部法的基本原则条款是该部法的灵魂,含金量最高,并始终贯穿于后面的章节中,但实践中往往重视不够。笔者不是反对条款的细化具体,而是说一部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只有对该部法的基本原则理解透彻全面,才能更好地适用该部法律。如上面第三个问题,司法解释颁布前有的法官的处理结果就与之后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相一致,而大部分法官的处理却错了。
七、裁判文书错别字等问题。错别字、标点符号,以及上下语句逻辑连接不通畅,评查中时有发现,属基础性错误,说明纠错软件安装运用未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