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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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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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8/19 17:14:05 阅读次数:4547

2019年度

会宁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会宁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和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2)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8)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会宁县人民法院机关内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政工科、装备科、法警队、办公室十二个庭(室、科、队)。下设会师镇法庭、甘沟法庭、大沟法庭、新堡子法庭、刘寨法庭、党岘法庭、太平法庭、河畔法庭八个基层法庭。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2476.2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795万元,支出总计4170.83万元。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1783.24万元、下降41.87%,支出增加1543.1万元、增长58.72%,主要原因是收入中包括2018年预算收入的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款1795万元结转到2019年并于本年形成支出,故本年支出有所增加,另外全省法院系统非税收入、人员增减变动、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收支基本与上年度持平。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2476.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87.07万元,占96.4%;其他收入89.17万元,占3.6%。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4170.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30.41万元,占39.09%;项目支出2540.42万元,占60.91%;

本部门2019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00.41万元,较上年减少1694.5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款项尚未形成支出故结转结余数额较大。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387.0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89.08万元,下降38.42%。主要原因是上年包括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款、非税收入、人员变动、员额制工资改革等基本与上年持平。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081.6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2244.4万元增加1837.26万元,增长81.86%。主要原因是2018年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经费于2019年形成了支出。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822.76万元,占93.66%;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21.29万元,占3%;卫生健康支出66.18万元,占1.6%;住房保障支出71.43万元,占1.75%,造成支出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会宁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经费与2019年形成的支出,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非税收入有所增加、人员的增减变动、员额制工资改革等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30.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65.1万元,较上年减少236.29万元,主要原因是较上年本年人员变动少,上年主要进行了普调工资和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并予以补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265.32万元,较上年增加157.3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于2019年购置了公务用车增加了公用经费支出数额,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52.0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有所减少。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103.94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4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维修与燃油,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有所减少。

公务接待费0.077万元。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9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5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3辆;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11人。2019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70.1元,车均购置费20.79万元,车均维护费3.7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7.3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8年增加149.32万元,增长138.26%,主要原因是案件数增加,相应办案差旅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办案临聘人员增加劳务费增加,公务用车紧缺租用办案车辆导致其他交通费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轿车10辆,越野1辆,大中型载客汽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件,价值合计为408.42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8.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103.94、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办公大楼的零星维修等方面。

六、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三个项目纳入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有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全省法院业务费、法庭运维费三项,共涉及资金917.3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政法转移资金和法庭运维费总体目标基本完成,但全省法院业务费仍存在支付进度缓慢问题,主要是经费下达比较晚未能及时申请,致使资金使用效率偏低。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1)中央政法转移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法庭运维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目标基本完成。项目全年预算数为917.31万元,执行数为816.9万元,完成预算的89.05%。其中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全年预算数560.69万元(当年财政拨款310万元,上年结转250.69万元),执行数为560.28万元,执行率为99.9%,全省法院业务费全年预算数为280万元,执行数为180万元,执行率为64.29%,法庭运维费全年预算数为76.62万元(当年财政拨款60万元,上年结转16.62万元),执行率为100%。

2)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本部门2019年新收案件数量达到6800件,案件执结数量达到675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5%。 二是合理使用各项目资金,保障审判工作的良好运转,保证当年案件审判优质高效完成,提高案件执结率、结案率。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通过绩效目标自评发现,我部门对全省法院业务费执行率偏低,主要原因是资金拨付时间较晚,导致资金支付进度较慢。

4)改进措施:针对此问题进一步改进综合评价指标绩效总体目标基本完成。整体案件业务指标达到年初既定绩效目标。

七、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绩效目标自评表

会宁法院决算公开表.xls

绩效管理自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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