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系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隶属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
3、审判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4、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平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疑难问题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复。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及法律监督;协助地方党委依法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及人员职称的评定工作。
8、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9、承办其他应有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10、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机构设置
机构改革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现有8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庭(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机关党委)。另有共和法庭和水泉法庭两个派出机构。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019年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表八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4,155.68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83.97万元、增长10.18%,主要原因是年初结转和结余占比较大。(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年末结转和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入合计3,289.2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18.62万元,下降6.23%,主要原因是本年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为地方财政拨款,而上划后地方财政不再拨付保运转经费,所以2019年地方财政拨款下降显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69.36万元,占93.32%;其他收入219.86万元,占6.68%;年初结转和结余866.45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支出合计3,195.4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90.14万元,增长9.99%,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下达我院1000万基建专项资金,我院基建类项目按照基建工程进度付款,支出较大。(其中:基本支出1,588.25万元,占49.70%;项目支出1,607.16万元,占50.3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935.82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678.86万元,增长20.84%。主要原因是随着我院受理案件数的增加,在审判、执行业务方面的保障有所增加,2019年财政拨款较上年略有增长,同时受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66.45 万元的影响,导致收支总计增速较大。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75.5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85.03万元,增长24.47%。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和其他支出增长影响较大。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2,731.05万元,占91.7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24.73万元,增长70.02%,主要原因是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新建审判大楼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大,其中基建项目资金占比大,为1000万;同时,随着我院受理案件数的增加,在保障审判、执行业务方面的支出有所增加。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09.18万元,占3.6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以及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等。
3.卫生健康支出58.72万元,占1.9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3万元,增长2.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招录公务员以及全省统一工资水平变化而引起的医疗保险缴费支出有所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63.97万元,占2.1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招录公务员以及全省统一工资水平变化而引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有所增加。
5.其他支出12.62万元,占0.4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2.62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用于列支国家赔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78.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42.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3.94万元,增长12.1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招录公务员以及全省统一工资水平的变化。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235.9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4.08万元,下降28.5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地方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减少,故支出相应下降。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71.0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66万元,下降2.2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列支范围,取得一定成效。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1.62万元,增长80.15%,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的增涨。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本年度没有因公出国境事由。
公务用车购置费35.7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26万元,下降0.72%,主要原因是实际购置时费用较预算略有下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5.7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报废2辆执法执勤用车后没有新购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29万元,主要用于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的维修费、燃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89万元,增长15.4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购置车辆2辆,费用有所增加,同时原有车辆老旧导致维修支出增长较大。
公务接待费3.0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重大庭审活动审判后勤保障以及审判调研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40万元,下降31.25%,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及人次。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81万元,增长142.52%,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我院重大刑事案件审判需要庭审保障,因此增涨较为显著。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车保有量为9辆;国内公务接待28批次397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5.9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4.08万元,下降28.51%,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上划后地方财政不再拨付保运转经费,而2018年支出包括2017年地方财政结转经费,故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减少。(其中: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本年度暂无此类相关支出。本年度培训费支出5.2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320.50万元,采购类型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现将本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情况说明如下:
1.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3项,涉及资金818.75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总体评级为“良”。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为100%。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63万元,执行数为46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质量指标过关,办案技术水平得到有效提高,装备采购程序完备,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流程,同时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在合格率达到100%。二是时效指标,装备购置及时,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保障较好。三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院依法保障民生权益,坚持服务工作大局,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审结商事案件292件、房地产纠纷案件25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48件,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审结涉企案件125件,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企业和债权人的“共生共赢”。此外,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高,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我院共计执结案件2331件,结案率95.3%,执行到位金额1.079亿元,标的到位率83.11%。四是取得较好生态效益,我院审结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件,18名罪犯受到法律严惩,判处被告人“补植复绿”431.4亩、缴纳生态赔偿款49.3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守护好青山绿水。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经费执行率100%,未偏离绩效目标,但有些地方还需进一步改进,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多方面、高效能使用经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
(2)业务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为100%。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55.75万元,执行数为335.75万元,完成预算的74%。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产出指标中数量指标反映了我院审判业务的显著成果,全年共受理案件5781件,结案5555件,持续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公开公正,庭审直播案件1332场,庭审直播观看量127.2万人(次),做到庭审直播“能播必播”。 多次组织“法院开放日”等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法院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法律常识,与市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联合录制典型案件12件,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从效益指标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院先后保障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平川建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业务费执行率偏低,资金支付不到位,造成较大金额资金结转;服务意识还需提升。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汲取教训提高工作前瞻性和预见性,提前预防风险,减少资金结转,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认真整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3)法庭运维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为100%。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万元,执行数为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超额完成产出指标中的数量指标,两个派出法庭合计案件审理数为596件。二是从实效指标看取得了良好效益,基层法庭审判执行业务运转正常,处理问题及时有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法庭运维费执行率完成度高,未偏离绩效目标,但有些地方还需进一步改进,应当积极完善基层法庭配套设施,提高当事人满意度,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法庭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效能。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组织对本部门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为“良”。2019年我院经费总体绩效目标是基本支出执行率达100%,项目支出执行率达100%。2019年全年收入共计4155.67万元,其中包括上年结转866.45万元。2019年全年支出共计3195.40万元,基本支出占比49.7%,共计1588.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50万元,公用经费238.25万元。项目支出占比50.3%,共计1607.15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700.63万元。2019年结转结余为960.27万元,主要是因为存在未完工基建工程项目,导致预算资金执行率低,年末结转资金较大。从部门管理看,基本支出资金执行情况好,项目支出情况较差。严格控制三公经费,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71.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3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29万元,公务接待费3.07万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以财政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为准绳,同时结合实际,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杜绝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预算支出保了本单位的日常运转,认真履行了部门职能职责。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重点工作重点保障。从履职情况看,全年共受理案件5781件,结案5555件,结案率96.09%,法官人均办案222件,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30件,判处罪犯429人,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惩治诈骗犯罪、惩治贪腐犯罪、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9年度我院喜迎佳绩,平川区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市综合工作优秀法院”、刑事审判庭获集体三等功、执行局获得“百日会战”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集体,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从能力建设情况看,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人力资源建设都取得了新成效。党建工作方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设立机关党委严格落实“1+11+X”党建工作制度,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展灵活生动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建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组织党员赴延安、会宁接受红色教育,动员干警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信息化管理建设方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化阳光司法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机制方面,组织干警参加网络大讲堂、信息化应用、审执业务培训600人(次),积极开展业务测试、优秀裁判文书和庭审评选等岗位练兵活动6场,组织干警赴西南政法大学参加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提升政治业务综合能力。从服务对象满意度看,干警工作满意度和当事人满意度较高。我院设立律师服务站,律师驻点接待当事人1016人。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调解撤诉结案1715件,调撤率59.27%。健全困难群众司法救助机制,向18名特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30万元,为131名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0.5万元,确保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四、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附件:1、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绩效目标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