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单位)情况
1、职能职责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二)按照法律规定提审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市中级法院审判的案件。
(五)受理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驶指定管辖权。
(八)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直接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领导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并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七)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编制部门批复“三定”方案(市委办发〔2002)44号),内设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与执行庭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法医技术室、司法行政装备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
(三)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编制部门批复“三定”方案(市编字〔1995)15号)直属事业单位1个,白银市法官培训中心。财务不独立。
(四)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上划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机构较2017年没有变化。
(五)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划后甘肃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其中行政105人,下辖法官培训中心事业编3人,工勤编制18人,机关及其他6人。2018年末实有123人,其中:行政102人,工勤18人,事业3人。较2017年122人增加1人,其原因为退休3人,调入2人,考录2人。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为上划省财政保障第一年,收入分两部分:
1. 收入:总收入4426.12万元。
1)非同级财政拨款(白银市财政)计入其他收入:1085.65万元。
摘要 | 金额(万元) | 支出功能科目(本级) |
2017年补发聘用书记员工资 | 23.92 | 2040501-行政运行 |
2017年执勤津贴、加班津贴及正常增资 | 16.96 | 2040501-行政运行 |
2017年绩效考核奖金(员额) | 140.06 | 2040501-行政运行 |
2017年业绩考核奖金 | 193.60 | 2040501-行政运行 |
2017年专项结转:全省法院系统诉讼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13.00 | 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 |
2017年专项结转:司法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法院 | 40.00 | 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 |
信息化建设购置安装经费 | 454.00 | 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 |
解决执行难工作专项 | 100.00 | 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 |
“百日会战”工作专项经费 | 100.00 | 2040505-案件执行 |
综合科预留-房改补贴 | 4.12 | 2210203-购房补贴 |
合计 | 1085.65 |
省财政拨款: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安排3340.47万元,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安排3294.27万元对比,增加46.20万元,增幅1.40%主要是因为2018年正常增资补发、员额法官绩效补贴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二)2018年全年支出3957.14万元,比2017年全年支出3310.10万元增加647.04万元,其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218.5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增加52.46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增加376.00万元,主要是按照最高院和省院信息化数字化法院建设2017年部分项目按计划实施。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公经费2018年总支出91.72万元,比2017年总支出77.55万元增加14.17万元,增加18.2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9.26万元比2017年60.51万元上升8.75万元。主要用于市人民法院省内外案件调查取证、审理开庭、案年执行,以及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等业务所需的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尤其2018年执行“百日会战”和案件数逐年呈现较快幅度的增长。公务接待支出6.88万元比2017年的11.12万元下降4.24万元。主要是市人民法院用于业务交流、各级法院开庭接待的支出。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15.58万元比2017年5.93万元增加9.65万元。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2018年度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3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3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2017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5辆。公务接待有关情况:国内公务接待 68 批次,人数 1005人次。
2.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8年会议费支出4.85万元,比2017年会议费支出2.21万元增加2.6万元,主要原因全市法院集中解决“执行难”和“百日会战”攻坚。
3.其他对部门(单位)影响较大的支出情况。
2018年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加快信息化数字化法院建设步伐,我院按照要求安排部署,2018年安排资金用于数字化法院硬软件建设资金4650000.00元(市财政)。
4.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8.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5.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支出172.78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零星设备等方面。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47.4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0.56%,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23.5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0.25%。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8年转资金共计618.61万元,其中2018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412.23万元,人员加班值勤等140.77万元,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资金35.60万元,司改专项经费30.00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7.8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31.39万元,增加11.35%,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在电费、差旅费、信息化法院专递费和专用设备购置等方面按照预算安排增加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1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8.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5.27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方面。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