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某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白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甘04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死亡。周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束某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经向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周某某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某某的弟弟、妹妹亦向本院表示不愿继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
审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中,周某某系原审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周某某存在遗产,周某某的上诉状中亦认可股权存在的事实,故能够认定周某某尚有遗产,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本案中,周某某提起上诉,现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现周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人继续主张,又不存在终结诉讼的情形,应当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本条对诉讼承继的事由、如何确定承继诉讼的当事人、如何启动诉讼承继的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诉讼承继的事由。当事人死亡是指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在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较容易发现当事人死亡的事实。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通常较难发现当事人死亡的事由,但一般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死亡事实的诉讼代理人负有及时如实告知人民法院的义务。本案中,诉讼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即向本院告知了当事人死亡的事由。
第二,诉讼承继的启动。依据本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启动诉讼承继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负有依法通知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的义务。本案中在了解到上诉人死亡的情况后,主审人及时的向代理人、亲属、被上诉人等了解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
第三,诉讼承继的主体。本案当事人系自然人,其诉讼承继者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本案中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情况,故其诉讼承继者为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由于周某某死亡时年龄较高且无子女,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年事已高的母亲束某。
第四,诉讼承继的通知。由于诉讼主体变更属于民事诉讼的重大变更,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为宜。经向公安机关查询,确定了周某某母亲的具体身份信息后,向其书面进行了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了不参加诉讼的后果。后通过周某某的代理人向其母亲了解情况并沟通后,其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不愿意继续参加诉讼的意见。此后,本院又向周某某的弟弟、妹妹了解了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况,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参加诉讼。
第五,诉讼承继的后果。诉讼承继者依据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即承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对于拒不参加诉讼的,不同的当事人会产生不同的后果。依据本条规定,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对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法上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本案中,上诉人周某某系原审被告,不符合第一项终结的事由;且经审查周某某存在可供执行的遗产,本案亦不符合第二项终结的事由。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亦无法适用第三、四项的终结事由,故本案不宜以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由于本案中周某某的诉讼承继者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周某某的诉讼权利没有继续主张的主体,客观上无法继续审理,因此只能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此外,对于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诉讼承继者拒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终结诉讼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