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竞合情况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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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竞合情况下案件的处理

以李某诉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例


来源: 责任编辑:张有安
发布时间:2019/2/21 15:08:46 阅读次数:18510

情:20172月份,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白小某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载有景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驾驶人及乘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白小某及景某均无责任。白某的伤情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白小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景某伤残等级亦为十级。在住院期间,双方的医疗费用均各自负担。出院后,双方经协商,就医疗费的负担及其他损失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白某赔偿其各项损失的70%94330元,同时景某亦提出诉讼,请求白某赔偿其损失的70%72391元。白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损失的30%71956元。白小某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查明,白某与李某均未购卖交强险。针对本案中当事人的主张,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白某与李某损失的承担中,按照主次责任划分,白某的损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责任;李某的损失,白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景某的损失,由白某与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损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其主张由白某承担责任70%的责任,而对李某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所以按照主次责任的划分,对景某的请求依其主张予以支持。因白某与李某均未购卖交强险,在白某赔偿的交强险范围内,对李某与景某的损失以其双方损失占比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二种意见,对白某和李某、景某的损失,由白某和李某按责任划分比例承担。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按照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诉讼上还是从实体上,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要大于依违约进行的处理得到的赔偿。这一点在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上尤其重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如本案中,李某在载上乘客景某时,就存在保护其安全并准时到达目的地义务。2、该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二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侵权后果,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

就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而言,受害人与致害人即侵权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乘坐人与驾驶人之间还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即乘坐人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或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张自己的损失。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而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作为乘坐人即旅客享有向不同的当事人主张自己损失的权利。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请求赔偿的项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本案中,白某与李某互为侵权人,而景某作为受害人,其向白某主张权利而未向李某主张权利,即是其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该案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购卖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及为11万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在此范围内,白某应当赔偿李某及景某,同时,因白某和景某的损失不同,对于具体损失,则应当按各自的损失所占的赔偿限额的比例进行赔偿。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为25530元,景某主张的医疗费为6495元,双方医疗费的总额为32025元,则李某的医疗费在交强险中的占比为79.72%(25530/32025),景某的医疗费在交强险中的占比为20.28%6495/32025),而在交强险限额下,总赔偿数额为1万元,那么,李某的医疗费损失在交强险中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7972元(1*79.72%);景某的医疗费损失在交强险中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2028元(1*2028%)。对于李某未获得交强险医疗费赔偿的部分,即李某17558元,应按主次责任比例即白某承担70%的责任为12290元,李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为5268元。综上,白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数额为20262元,李某自行承担5268元;景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的医疗费赔偿数额为2028元,而未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为4467元,该4467元应当由白某与李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即白某赔偿景某3127元(4467*70%),李某赔偿景某1340元(4467*30)。 

对于残疾赔偿金,因李某与景某经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17年的标准李某和景某各自应该能得到的赔偿标准为51286元。而在交强险范围内,白某的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亦应计算在残疾赔偿金范围内,同时,还包括误工费和护理费,交通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此案中,李某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为3211元,误工费为39342元(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景某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为1720元,误工费为39342元。上述费用,在交强险陪付的11万限额中,按照李某和景某损失的总数占比进行分配,即李某的损失为42553元,景某的损失为40562元,他们的占比分别为51.2%42553/83115)、48.8%40562/83115)。则他们应当得到交强险限额11万中的赔偿数分别为:56320元(11*51.2%)、53680元(11*48.8%)。

而在李某赔偿白某的损失中,因李某也未购卖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中,白某的医疗费为30492元,李某应当先赔偿白某医疗费1万元,其余的20492元,按照白某和李某的责任比例,白某自行承担14344元(20492*70%),李某赔偿白某6148元(20492*30%)。白某应当得到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205544(513860*40%),交强险赔付限额为11万元,剩余的95544元,按责任比例,白某自行承担66881元(95544*70%),李某赔付28663元(95544*30%)。

综上,白某应当赔偿李某76582元,李某赔偿白某154811元,白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损失的30%71956元,应以其主张予以支持。二者相互折抵后,白某赔偿李某4526元。白某赔偿景某58835元。未超过景某的诉讼请求,以此予以支持。

以上述计算方式判决侵权人赔付受害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可以以实例体现出法的指引作用,即遵守法律和相应行政法规定、政策规定,就会减轻损失,获得相应的补偿,反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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