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文书中用词应审慎准确不能模糊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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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文书中用词应审慎准确不能模糊含混

———读朱之榛《马驰伤人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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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6/26 11:15:41 阅读次数:11569

在司法文书中用词应审慎准确不能模糊含混

 

———读朱之榛《马驰伤人案》有感

 

刘侠林

 

朱之榛乃清代末年名臣,一生在江苏居官四十年,历任按察使、布政使、道员、苏州总捕等重要职务。任职期间,由于他洞察社会时弊,又精于综合考核,对其所管辖的官吏了若指掌,而且敢于大胆打击贪官污吏及枉法之徒,因此颇有政绩。《清代名臣判牍》中的《马驰伤人案》一文是朱之榛任江苏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时写的一份判词。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读了该文后,感触颇多,启示至深。在当前基层法院尚有不少干警文化素质不高,裁判文书质量亟需提高的情况下,我们重温朱之榛《马驰伤人案》一文,体悟其中所含的深刻道理,毋庸置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文】

苏属常熟县,有纨绔子弟,饱食终日,无所事事。每于夕阳衔山之候,驰马于虞山言墓之间,甚乐也。清光绪丁酉岁之春暮,富人周惟贤之子,追随诸纨绔后,策马疾驰于石梅。只以马术未精,驾驭无方,伤人致死,被控下狱。其父求计于讼师陆芝轩,陆为贿嘱原告代书易“驰马”为“马驰”。县令昏聩,竟为所愚,据以上祥。朱署臬司,察其奸,援笔批云:

祥悉。系马厩中,脱缰奔逸,律所谓“疏于牵系牛马者”是也,虽伤人致死,其罪轻;若夫乘马疾驰,因而伤人致死者,其罪重。今来祥只谓“马驰伤人,伤重而死。”究竟马系厩中,脱缰而伤人呼?抑人乘马背,疾驰而伤人呼?听讼不厌精祥,惟期毋枉毋纵。若此毫厘千里,轻重悬殊之处,未据祥晰声叙,岂能草率定谳?仰再悉心研究,胪陈缘由,祥候核夺。此批。

二、【译文】

这篇短文翻译过来的大意是:苏州府管辖之下的常熟县,有一些富贵人家的子弟,天天吃饱喝足,闲着什么事情都不做,每天在太阳快下山的时候,乘马疾驰在虞山(常熟县城西北)与言子(孔子弟子中七十二贤者之一)墓之间,很是快乐。清代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春末的一天,有一个富贵人家名叫周惟贤的儿子,追随在其他各位富贵人家的子弟后,用鞭子抽打着自己骑乘的马向一个地名叫石梅的方向快速奔跑。只因此人骑马的技术还不娴熟,驾驭无方,从而致人伤亡,被他人控告下到监狱。他的父亲(周惟贤)向讼师(相当于现在的律师)陆芝轩请求想办法拿主意,陆芝轩因为受贿而唆使原告代书人偷梁换柱,巧改“驰马”为“马驰”。县令头脑糊涂,不明是非,竟然被愚弄,遂以此(马驰伤人)为由向上级呈文禀报。按察使朱之榛,看出了其中的狡诈,提笔批示:

详文尽知。马拴在马棚里,脱开缰绳奔跑,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牵拉拴管牛马粗心大意的”,虽然牛马致人死亡,但管马的人罪轻;至于骑马疾驰,因此致人死亡,则管马的人罪重。今日来文只说“马奔驰伤人,伤势很重而死亡。”究竟是马在棚里脱缰将人致伤?还是骑马疾驰将人致伤?听取诉讼不够详细,只希望既不要冤枉好人,也不要放过坏人。一词之差,实为毫厘千里之谬。如果在关键的地方有一点差错,就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大错,轻罪和重罪之间差别很大。正是这关键的地方,没有得到充分详细明确的申述,如此,本案难道能草率的审判定罪吗?希望再仔细认真的调查研究,一一陈述原因理由,所呈本文待于核实定案。特此批示。

三、【解析】

这篇短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又分两层:第一层叙述被告人犯罪的全部经过;第二层叙说讼师因受贿而唆使原告代书人偷梁换柱,巧改“驰马”为“马驰”,企图蒙混过关,为被告减轻罪责。说明了诉状中措词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批文,叙说按察使朱之榛能洞察其奸,并为之指出:“马驰”和“驰马”一词之差,实为毫厘千里之谬。说明用词含糊不清的弊端。全文强调了在司法文书中应该谨慎用词的深刻道理。

四、【启示】

第一、司法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各种专门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写好司法文书既要具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高的写作能力和概括能力。

第二、法院裁判文书用词必须审慎准确、不能模糊含混,具体来说,制作裁判文书,应该做到,反映案情事实要准确,说明各种情况、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要准确,定罪量刑要准确,概括问题的性质要准确。要排斥夸张、渲染的语言文字,要讲求语言朴实恰切。如人被打伤,不能说“血流满面”或“血流如注”,而应该说伤口有多长多深,缝合几针。

第三、语言文字必须单一解释。无论是对情况的说明,对事实的叙述,对理由的阐发,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都必须只能有一种解释,更不能使之产生歧义。语义两歧、模棱两可是语言的大忌,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往往会给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切身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

第四、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不能设想一个案件处理不当,而文书的质量很高。当然,案件案件审理得清楚,处理也恰当,而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只有既将案件审理清楚,处理恰当,而且应该要求将文书写好,这样才算是具备了较高的办案质量。因此,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重要尺度,特别是在当前,基层法院不少干警的文化素质不高,并直接反映在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上一般不高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考核法院干警的尺度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胡冠莹主编,《古代汉语》,1988年,中国古籍出版社。

宁致远主编,《司法文书学》,198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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