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杨志杀牛二说起
——“德”道多助的思考
《水浒传》一书描写了北宋末期的真实社会生活,士、商、农、工、兵、官、吏等各个阶层社会角色的思想动态,行为举止无不刻画得入木三分,淋漓尽致。作者在刻画这些社会角色思想动态,行为举止以及由此产生的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反映出了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大发展而社会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不能适应的病态社会。
作者看到了社会中的弊端,却又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眼光来评析,实际上是以落后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来规范已经发展了的先进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作者唯一能够评析的眼光。
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治世方法,根本救治不了北宋末期的病态社会,所以,当金兵大举入侵的时候,北宋王朝顷刻间土崩瓦解,社会结构分崩离析,社会物质条件极大倒退,或许这时候半部《论语》治天下又派上了用场,中原老百姓在铁蹄蹂躏下多少胡尘泪,南望王师又一年。
以法律的眼光看,作者对梁山好汉招安前每一章回的描述都有意义,其中杨志杀牛二是最为精彩的章回之一。这一回没有鲁提辖拳打镇关西的酣畅淋漓,也没有武二郎痛殴蒋门神的轻松自如,杨志杀牛二是一种无奈,是一种被动,就是这一回的描写,透露出值得深思的问题。
缺位的规则和规则的缺失。作者对牛二的描写只是寥寥数语,便刻画出牛二这个无赖、泼皮的形象。牛二“原来是京师有名的破落户泼皮,专在街上撒泼,行凶,撞闹,连为头几起官司,开封府也治不了他,从此满城人见那厮来都躲了”。
破落户就是无产者,泼皮就是流氓,牛二当时就是一个典型的流氓无产者,从后面牛二被杀没有苦主的描写来看,牛二还是光棍一条。就是这样一个无所牵挂,无所顾忌的光棍流氓无产者,在东京城里寻衅滋事,无恶不做。与镇关西财势欺人的歹毒,蒋门神财势和官势勾结的骄横相比,牛二最拿手的手段是撒泼、行凶、撞闹。鲁智深打死镇关西无奈遁入空门,武松行凶被长途刺配,都是对其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牛二在京城帝都、天子脚下成天寻衅滋事、无恶不作,维持京城治安的开封府拿他没有办法,这都归功于他的撒泼、撞闹手段。作为维持京城治安的开封府衙,有一套依据朝廷定制制裁牛二之徒的规则,牛二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牛二是一个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见了阎王爷说胡话的专长于撒泼、撞闹的光棍流氓无产者,他的恶行必然在东京各级衙门中产生规则执行的混乱,否则开封府衙不可能不能用,甚至于不敢用规则,不要说老百姓见那厮如见瘟神,开封府衙的捕快衙役也可能害怕惹祸烧身避之不及,牛二在这样的环境下活的越来越滋润,成为与恶虎齐名的大虫。
这就是规则的缺位,遵守规则本来是对每一个遵守规则主体利益的保护,唯有这样才能行为有序,自行其事。当遵守规则者屡遭不幸,而违反规则者能够游刃有余,带来的直接结果必然是规则的缺失,但这并不是指没有了规则,而是规则缺失了刚性的规范意义,同时指在普通民众眼中规则变得一文不值,人们不再相信和依靠规则,这样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纵观整个《水浒传》,处处充满拳大欺拳二、官势欺财势、财势欺赤贫、奸谋欺良知的情形,由此观之杨志杀牛二成了一种必然。以现在的眼光看,牛二的存在是件好事,他的存在可使规则更加完善,更能发挥出规则应发挥的作用,而不是弱化规则刚性规范的意义,对民众具有指引作用,普遍遵守规则就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道德的法律和法律的道德。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作者在描述杨志杀牛二的过程中,无形中割裂了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将二者置于绝对对立的境地,成了道德代替法律,法律没有道德。首先,作者对二牛出场的描述和对其无赖泼皮的补述,为杨志杀牛二埋下正义的伏笔,使得杨志杀牛二具有了道德的高度;其次,牛二在与杨志的纠缠中更加活化了牛二的无赖,为牛二的必然被杀推波助澜;最后,牛二被杀后民众的反应则进一步强化了牛二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在这种道德高度先占的情况下,牛二焉有不死的理由 。
反过来看,赋予一个社会个体剥夺另一个社会个体生命权道德支持,那么维系社会秩序的法律的道德高度必然遭到贬损,因为法律是禁止一个社会个体自行剥夺另一个社会个体生命权的。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法律,必须先占道德的高度,也就是法律要有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唯有这样,社会个体才会趋同于法律,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法律观念,如果法律不具有道德高度,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没有人会去自觉遵守,即便是遵守,那也是高压的结果。作者在描述杨志杀牛二的过程中,赋予杨志杀牛二的正当性,给人造成的观念就是法律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当牛二被杀后,普通老百姓对杨志的同情,到开封府衙的作证作保,反映出普通老百姓与作者的观念是一样的。法律的作用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但在一般民众眼中被道德支配的可有可无,社会秩序怎么不能混乱。再从牛二行为本身看,牛二与杨志纠缠最多是寻衅滋事,其行为罪不致死,对牛二的行为,有相应的规范处罚,处罚要由国家机关--开封府衙完成,而杨志是没有杀死牛二的权力的。只有遵循这种规律,法律的规范和准绳意义才能够彰显,但实际情况恰恰与之相反,这就是道德法律化致使法律无道德的结果。
执法职责和失责执法。当牛二被杀后,大宋王朝执法者的表现更令人匪夷所思,作者是这样描写的:“牢里众多押牢禁子、节级,见说杨志杀死没毛大虫牛二,都可怜他是个好男子不向问他取钱,又好生觑他。天汉州桥下众人为是杨志除了街上害人之物,都敛些盘缠、凑些银两,来与他送饭,上下又替他使用。推司也觑他是个首名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没有苦主,把款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当杨志关进监狱后,看守的责任应该是严加看管,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进而达到悔过自新。实际情况是禁子、节级对杨志竖起了大拇指,对杨志连声说:“杨志你是好样的,你真够哥们,你是一个大英雄……。”并且好酒好肉相待,就连平时的好处费都不要了。杨志杀人后他做到了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动到官衙自首,他对自己杀人行为的后果是有自知的,但当他进到监狱后,得到了如此优厚的待遇,他会如何想呢?结果不说自明。推司的表现更精彩,因为杨志是英雄好汉,又是为民除害,更为重要的是牛二家里没有苦主,所以就把款状改轻了。就这样在推司的三推六问下,把一个杀人案做成了斗殴杀伤,误伤人命,这样的结果杨志可能都没有想到。作为一个执法者,他的职责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裁判。严肃认真执法是基本职责所在,杨志犯罪后这些执法者们的表现实在不敢恭维。再严谨慎密的法律在这些人手里变成随意拿捏的柿子,法律尊严、社会秩序从何而谈?
历史是一面镜子,小说描写的内容也许过于夸张,但作者如果没有感同身受的体会,这部做品就不会有如此高的文学成就,我们也就无从窥见那尘封的历史,但愿我们从中领悟出更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