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规避不执行,追刑责彰显法威
——郭嘉禄犯拒执罪一案的思考
基本案情:潘生鼐诉郭加禄退股纠纷一案,2005年1月26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景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人郭嘉禄退还潘生鼐股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当即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郭加禄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执行过程:申请人潘生鼐于2005年4月28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潘生鼐与被执行人郭加禄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郭加禄于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分六次还清潘生鼐现金3万元。2007年8月,被执行人郭加禄领取了22.6万余元的拆迁费,但仅于2007年12月13日履行执行款1000元。2008年8月25日,因郭加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靖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郭加禄拘留15日,拘留时间为2008年8月25日至2008年9月9日。拘留期满后,郭加禄仅于2010年4月12日给付执行款200元,之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9月7日,靖远县人民法院认为郭加禄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1月21日,靖远县人民法院查扣郭加禄5900元执行款,后郭加禄逃避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2015年1月14日,郭加禄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带回。2015年1月23日,郭加禄将剩余执行款22900元履行付给申请人潘生鼐。至此,该案30000元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刑事追责:2015年10月10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加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郭加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郭加禄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语: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对于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真正是“千里追逃抓老赖,彰显法威为执行”!就是要警示全社会一个人失去诚信,抵制法律,最终会落得应有下场。同时告诫正在诉讼或被判决履行义务的人:
---老赖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本案被执行人郭加禄是一个典型的“老赖”。为三万元股款想赖账不还。如果说没有钱,生活困难也罢,但他是有了拆迁费也拒不还钱。把法院判决当儿戏,认为拒不执行是有本事的表现。结果呢,赖过去了没有?答案只有一个,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就是躲到天涯海角还得还钱! 要明白,法院判决必须、坚决要执行。任何侥幸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任何抵制法律的行为终究要付出代价。为躲避法律制裁,不惜抛弃家庭,背井离乡四、五年。想必郭加禄本人也在外日子不好过,但最终也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但还了款,还受到刑事制裁,给后代脸上抹黑!这是为那般?
(白银市法院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案例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