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深入贯彻“打”字当头、“狠”字当先的执行工作方针,牢牢抓住打击拒执犯罪这个牛鼻子不放松,着力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告景泰县红水镇曾家井村村民王有某、刘成某、刘根某、周延某因三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诸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有某、刘成某、刘根某、周延某实施司法拘留。直到被带到拘留所的那一刻,几位被执行人才幡然醒悟,承认并改正错误,当天委托家属尽最大努力偿还部分欠款,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鉴于四被执行人承认错误并主动履行义务,法院遂决定解除拘留措施。
景泰县人民法院面对“老赖”敢于亮剑,重拳出击,达到了“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行动之迅速,让申请执行人拍手称赞。